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18:18:26

2012年初级经济法预习--仲裁(二)

    小编提示: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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