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18:18:26

2012年初级经济法预习--法律基础(二)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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