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3 13:15:06

2010年审计师《专业相关知识》复习之票据法和证券法(3)

 四、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即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要式性; (2)无因性; (3)文义性; (4)独立性。
  2.票据行为的要件
  票据行为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成立和有效。票据行为的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的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意思表示两个方面。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除了应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进行,才能产生票据效力。形式要件包括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要求。
  记载事项包括:应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
  3.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进行。票据代理是指票据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载明本人的名称,并表明代理的意思,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有:
  (1)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即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
  (2)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章。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示例】
  1.以下各项,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付款行为 B.承兑行为 C.出票行为 D.背书行为
  【答案】BCD
  2.下列关于票据代理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要求的是( )。
  A.甲对一张将到期的支票因故不能提示付款时,可委托乙代办
  B.甲把该支票签字后交给乙后,对乙的提款请求,付款人可拒绝
  C.如乙在甲未作签章的情况下拿到该支票后,又以甲的名义在支票上签章的,应由甲承担票据责任
  D.如甲乙的票据代理形式合法,乙将该支票转让的,乙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BD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0年审计师《专业相关知识》复习之票据法和证券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