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审计师《专业相关知识》复习之票据法和证券法(22)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www.Examw.com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于内幕信息:
①《证券法》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禁止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的行为。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4.禁止证券欺诈行为。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④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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