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3 14:09:20

2011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考点分析2

以下是2011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考点分析 ,也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内容,下面小编整理出来主要是方便大家准确而快速地抓住考试重点,轻松备考,祝大家考试顺利。
7.4 公司法律制度
7.4.1 《公司法》概述
2004年,由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公司法》的修改,2005年2月第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27日第三次审议时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
我国《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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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进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
7.4.3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1)资本法定。(允许分期出资)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7.4.4 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2.董事会(经营决策机构)
3.监事会
4.公司经理(公司的代理人)
7.4.5 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1)公司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公司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们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
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
公司必须在清算后才能注销营业执照。
7.5 票据法律制度
7.5.1 《票据法》概述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文义证券
(6)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
(7)票据是债权证券(金钱债权证券)
7.5.2 票据的功能
1.汇兑作用
2.支付与结算作用(票据最原始、最简单的作用)
3.融资作用(票据贴现)
4.替代货币作用(商人的货币)
5.信用作用
7.5.3 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
2.票据行为的种类

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3 14:09:21

2011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考点分析2

</p>(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4)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7.5.4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
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了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而采取的行为。
3.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7.5.5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2.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
申请诉讼保全
7.6 合同法律制度
7.6.1
1.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的行为。
7.6.2 合同的订立
1. 合同订立应遵守的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胀应当在要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3 1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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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能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7.6.3 合同的生效
1. 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 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4. 无效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 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6. 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7.6.4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比如甲乙签订合同,甲方向乙方销售某产品,但随后甲方得知乙方财务状况恶化,将来无法偿还价款,因此甲方决定不发货)
3.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 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合同的担保(见7.3担保法律制度)
7.6.5 违约责任
1. 违约责任的概念
2.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约金责任;
(2)赔偿损失;
(3)强制履行;
(4)定金责任;
(5)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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