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3 14:09:20

2011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第八章考点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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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贷款。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需要分情形进行讨论,既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的共犯。关键区别在于银行是否被骗。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新增)
8.3.3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即包括了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也包括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的。
(4)其他方法。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8.3.4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司财产。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而非本罪。
8.3.5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1.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3 14:09:21

2011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第八章考点分析2

</p>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单位存单。
8.4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8.4.1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可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非国有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在内的公共财务)
三是刑罚处罚幅度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刑罚最高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贪污罪,最高可判死刑。
8.4.2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三种情形:
(1)超期未还型;
(2)营利活动型;
(3)非法活动型。(没有数额和时间限制,也不管还不还)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8.4.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按照受贿罪定罪量刑。
8.4.3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的,也以本罪论处。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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