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银行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证券。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行为所骗取的财务数额较大,而不是国家证券面值的数额较大。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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