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18:33:22

中级经济法预习: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组织既可能是国家机关,也可能是企事业单位。个人既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角色理论:同一个主体可以参加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从而成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重点)

  1.日常分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这种分类不具有经济法上的特殊性。

  2.根据经济法调整对象领域进行的分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主要是指参与到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我们根据其地位的不同区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调控主体在我国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2)市场规制法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主要是指参与到市场规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我们同样根据其地位的不同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规制主体在我国主要包括商务部(在某些领域有宏观调控的职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3)主体之间的关系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与民法的主体之间平等关系是不一样的。

  3.根据权力职责性质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分为立法主体、执法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不同的经济法主体取得资格的法律依据不同——主体资格取得的多元性、非单一性。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组成的,他们的主体资格一般是由宪法和法律来规定的。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2.受控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市场主体资格不需要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只要作为合法的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活动就具有相关资格,故其资格的取得主要依据民商法。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1.虽然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法、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经济管理职能,从而体现在一些专门的法律规范中。

  2.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是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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