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18:33:22

2011年职称复习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一)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1.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将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这种分类还可以根据具体的法律部门进一步划分,比如税收法律责任、金融法律责任等等。

  2.依据法律主体的标准,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各类主体在违反不同的经济法规范的情况下,可能承担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重点)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独立性。

  1.与民事责任相比,调制主体与接受调制的主体不是处于统一层面,有各自不同的职责和义务,因而他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类别的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较大的差别,而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一般是无差别的。

  2.不同的部门法对应不同的责任,不同的责任区别不仅仅体现在责任的形式上,而是法律根据上。比如同样是施加当事人金钱的惩罚,在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上的性质是不同的。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的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与“他法责任”构成。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他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与上述“双重性”特征相关联,经济法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具有“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多种责任的竞合。这是由于单个违法行为同时侵犯多种不同利益所造成的,特别是同时侵犯了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一方面要从保护个人利益的角度要求违法主体承担赔偿等责任,还要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对其进行制裁。

  由于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与其所保护的社会公益密切相关,因而经济法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是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上的。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责任应当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其责任承担的目标、内容、方式,不仅有经济性的,而且有社会性的;不仅有补偿性的,而且还有惩罚性的。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经济法责任具有突出的经济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性责任。在经济法上关注责任的经济性,因为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引导人们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来实现其调整目标的,经济性责任能够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确保经济法的实效。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重点)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具体到不同的主体,还可以区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赔偿性责任与损失的大小有关,赔偿额一般不会超过损失额,故赔偿性责任也被视为补偿性的责任(弥补对方由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而财产罚、自由罚、声誉罚等一般被视为惩罚性责任,这往往与公共利益的受损或受损的危险有关。

  3.依据责任的性质,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义务的违反和责任的承担往往与一定的利益有关,因而经济上的补偿或惩处一般是责任承担最普遍有效的形式,但是经济法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所受到的损害往往是无法量化为金钱损失的(即使能量化估计大多数人也赔不起),因而在经济法中还采用了许多非经济性的责任,比如政治责任、社会性责任、道义性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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