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2 18:33:22

2011年职称考试冲刺复习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一)出口退(免)税制度的一般规定

  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

  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3)财务会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4)出口结汇(部分货物除外)并已核销的货物。

  1.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的出口货物。

  2.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3.免税但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4.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免税也不退税的出口货物。

  另外,出口企业不能提供出口退(免)税所需单证,或提供的单证有问题的出口货物,不得退(免)税。

  5.我国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共有6档:17%、14%、13%、11%、9%和5%。出口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6.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另外,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办法。

  7.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51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等内容。

  8.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出口退(免)税制度的特殊规定

  1.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

  2.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

  3.出境口岸免税店的退(免)税政策

  4.保税物流中心的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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