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价格政策法规辅导讲义6
三、哄抬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构成要件:
(一) 具有主观性、欺骗性
(二) 存在抬高价格的事实
(三) 引发市场同类商品价格过快上涨
目前,我国经济已处于买方市场阶段,哄抬价格行为不存在经济基础,但在下列情况下仍会发生:
(1) 自然灾害。地震、洪灾等。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03年非典期间,口罩、板蓝根、消毒液等物品价格飞速上涨。
(3) 国际市场供求变动。
一、 价格欺诈行为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一) 欺诈性价格手段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降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5)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6)其他欺诈性价格手段。
(二) 欺诈性标价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低价招来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不标明实际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其他欺诈性标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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