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2-23 16:24:22

价格鉴证师案例分析辅导:凌志轿车价格鉴定

凌志轿车价格鉴定
一、估价标的物
凌志牌轿车(300型,车架号:0144789,发动机号:1209439)1辆。
二、估价目的
确定价值。
三、估价鉴定基准日
1996年12月16日。
四、估价依据
1.京价(事)第108号文件;
2.车辆折旧的有关规定;
3.同品牌型号车辆的到岸价格。
五、估价方法和过程
接受委托后,估价人员于1997年1月7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实物勘验,并查阅了有关资料。根据有关的价格法规及证明材料,经实际调查,决定运用现行市价法进行估价。
该车经委托机关对相关证件检验确定均系伪造,因此只能按照到岸价格(C&F)作为新车价值,经向有关部门咨询,该车到岸价为463000元。经过对该车的技术性能及外观检测,确定成新率为60%。
据此得出该车价值为:463000×60%=277800(元)
六、估价结论
根据委托目的,委托标的物的现实状况,确定估价标的物估价基准日价值277800元(贰拾柒万柒仟捌佰元整)。
范例解析:本例中凌志300型轿车经委托机关确定为走私车,车牌照及行驶证均为伪造,在估价过程中,只考虑此车海关到岸价,不含关税、购置费,依据国家六部委、局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按该车的使用年限及成新率,确定其评估价值。因国内市场销售的同品牌型号的汽车渠道不同,销售价格差异较大,按照关税和利润倒推参考意义不大。因此,对于此类评估应抛开国内市场现实情况,只考虑其含运费的到岸价格(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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