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7 13:17:39

江门海关2011年报关员资格证核准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报关员资格核准
  许可内容:准予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分数线。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请考生自行登录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证书管理系统”打印);
  2.准考证主证;
  3.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
  2.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3.海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4.申请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
  办理时限:
  自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海关自作出准予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未尽事宜,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受理部门:江门海关人教处教育综合科
  申请时限: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3月7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发证时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周六、日及法定假期不办公)
  办理地点:
  江门报考点:江门海关16号楼4015室教育综合科(北街海傍街43号),电话:3263318。
  新会报考点:新会海关稽查科(新会区汾江路37号)。电话:6636827。
  鹤山报考点:鹤山海关稽查科(鹤山市新鹤路329号)。电话:8938055、8938266。
  开平报考点:开平海关稽查科(开平市沿江东路54号)。电话:2382000-2138。
  台山报考点:台山海关稽查科(台山市新宁大道88号)。电话:5375093。
  阳江报考点:阳江海关稽查科(阳江市金山路1号)。电话:0662-3326411。
  附件:
  1.《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样式、填制说明及填制示范
  2.《授权委托书》样式、填制说明及填制示范
江门海关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1:《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样式、填制说明及填制示范
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样式)
  姓 名:
  身份证件号码:
  考试成绩:
  学 历:
  特此声明:本人经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特申请报关员资格证书,并对申请时提交文件内容真实性负责。
  签 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制说明
  考试成绩合格考生,通过登录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证书管理系统”,填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考试成绩”、“学历”等4项内容,系统将进行信息确认并自动生成报关员资格申请表。
  “签名”、“申请日期”两项内容,由考生在申请表相应位置手工填写,“申请日期”应为考生向海关实际递交申请的日期。
  “领证签收回执”项下的“资格证书号”、“领证签收人”、“领证日期”由考生于现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填写。其中如果为授权委托他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的,“领证签收人”应为被委托人签名。
  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填制示范)
  姓 名:李亮
  身份证号:1 10 10 3 1 9 8 3 0 1 0 1 x x x x
  考试成绩: 120
  学 历: 大专
  特此声明:本人经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特申请报关员资格证书,并对申请时提交文件内容真实性负责。
  签 名: 李亮
  申请日期: xxxx年x 月 x日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XX 身份证号:440XXXXXX
  被委托人: XXX 身份证号:440XXXXXX
  委托事项:代为申请颁发委托人的报关员资格证书
  委托权限(请在以下方框内打勾):
  □代为提交有关材料
  □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其它:代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
  委托时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 托 人: xx
被委托人: xxx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以上内容请遇有此问题的考生在网上打印后亲自填写,并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亲笔签名确认。
  2.代为提交有关材料:指《江门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中要求申请时提交的文件。
  3.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指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和代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其中,法律文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见“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服务”®“报关员资格”®相关政策法规)第十八条、十九条所述的决定书等。送达回证指海关未当场作出决定,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回执。
  4.其它: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与双方授权委托有关的其它事宜。如代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应在此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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