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7 13:17:39

广州海关2011年报关员资格证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报关员资格核准
  许可内容:准予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通过2011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分数线。
  申请时限: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广州考区考生,应当自2012年3月7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请考生自行登录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打印);
  2.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可参见附件2,请填写后打印)、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
  2.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3.海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4.申请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
  办理时限:
  自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海关自作出准予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注:申请人递交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规定的,海关可以在审核后当场作出决定并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未尽事宜,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受理部门:广州海关教育处、番禺海关、佛山海关驻禅城办事处、佛山海关驻顺德办事处、佛山海关驻南海办事处、从化海关、花都海关、清远海关、韶关海关、肇庆海关、河源海关
  广州市区受理点: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83号广州海关综合业务楼701室(地铁三号线珠江新城站A2出口)
  办公时间:每周二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6:30
  联系电话:020-81103311
  非广州市区考点的合格考生申请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地点和时间请与原报考点海关联系。
  附:
  1.《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样式、填制说明及填制示范
  2.《授权委托书》样式、填制说明及填制示范
  附件1:
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样本)
  姓 名: 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
  考试成绩: XXX
  学 历: XXX
  特此声明:本人经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特申请报关员资格证书,并对申请时提交文件内容真实性负责。
  签 名: XXX (本人签字)
  申请日期: 2012 年 XX 月XX 日
  填制说明
  考试成绩合格考生,通过登录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证书管理系统”,填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考试成绩”、“学历”等4项内容,系统将进行信息确认并自动生成报关员资格申请表。
  “签名”、“申请日期”两项内容,由考生在申请表相应位置手工填写,“申请日期”应为考生向海关实际递交申请的日期。
  “领证签收回执”项下的“资格证书号”、“领证签收人”、“领证日期”由考生于现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填写。其中如果为授权委托他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的,“领证签收人”应为被委托人签名。
  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网址:http://bgy.customs.gov.cn。
  附件2:
授权委托书(样本)
  委 托 人: XX 身份证号:XXXXXX
  被委托人: XXX 身份证号:XXXXXX
  委托事项:代为申请颁发委托人的报关员资格证书
  委托权限(请在以下方框内打勾):
  □代为提交有关材料
  □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其它:代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
  委托时限:自2012年 XX月XX日至2012年XX月XX日
委 托 人: XXX(本人签字)
被委托人: XXX(本人签字)
委托日期:2012 年XX月XX日
  说明:
  1、以上内容请遇有此问题的考生在网上打印后自行填写,并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亲笔签名确认。
  2、代为提交有关材料:指《广州海关报关员资格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中要求申请时提交的文件。
  3、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指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和代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其中,法律文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见“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报关员资格考试”®相关政策法规)第十八条、十九条所述的决定书等。送达回证指海关未当场作出决定,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回执。
  4、其它: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与双方授权委托有关的其它事宜。如代为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应在此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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