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7 13:33:27

2011年报关员考试:复习指导(1)

  导读: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11年报关员考试相关练习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祝在人事考试教育网学习愉快!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利用这一政策,有的公司采取了如下的筹划方案。结果筹划不成,却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涉税风险。
  案例:——
  A公司为石灰石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为A公司新近收购并控股的石灰石开采企业,该公司于2008年11月中旬注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两公司同在一个县城。相距30公里。
  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原适用税率为13%恢复到17%,该政策的变化对于矿产品生产企业来说,税率的提高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操作不妥将直接造成公司经济效益的下降,于是A公司考虑作出以下安排。
  确定矿产品不含税定价。按原含税价作为2009年的销售价,对于A公司是不利的。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具有转嫁性,是由购买者来负担的。石灰石产品一般是生产水泥产品的原材料,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大多数销售给水泥制造企业,这些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必然是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会缴纳增值税。
  保证A公司的产品利润率。自2009年起,A公司所有石灰石销售价以2008年不含税价为基础,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以此将增值税税率增加的税负转嫁给下家。而A公司的下家多支付了4%的税款,可以作为进项税金进行抵扣,不会增加下家的成本,没有增加下家的资金流出。
  由于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绕一降低至3%,A公司与B公司都为非金属矿石灰石开采企业,前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者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石灰石销售另一部分市场是公路建设部门和房地产建设公司及个人,分别用作公路基础路面的铺设和房屋建筑物基础的浇筑,这一类用户很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营销策略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纳税筹划前: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给非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以A公司为例,由于进项税金仅限于炸药、电费、运费等少量物资劳务,增值税税负在9.5%左右(实缴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
  筹划方案:——
  对于非一般纳税人的用户,因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B公司销售比A公司销售有优势,增值税税负下降6.5%。
  例如,2009年某交通局向A公司购入石灰石价税共计50万元,A公司实现的收人为50÷1.17=42.74(万元),改由B公司销售给某交通局,B公司实现的收人为50÷1.03=48.54(万元)。以销售含税额50万元计算,转移销售后B公司可增加利润5.8万元。
  方案点评:——
  该方案看似完美。但企业应该重点关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销售额达到50万元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可知此纳税人身份具有不可逆转性。
  如果B公司的销售额一旦超过50万元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果是十分严重的。B公司的销售将按17%征收增值税,然而没有相应的进项可以抵扣,增值税税负率将达17%。
  例如:某工业企业账簿记载销售收入为5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缴纳税款1.5万元。但是如果经过稽查部门查补50万元少计算收入,则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认定标准,而该企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补税:100×17%一1.5=15.5(万元)而不是50×3%=1.5(万元)。
  所以,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很多企业会有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动力,但如果企业对增值税条例把握不好,如将视同销售收入等处理不当,造成收入超过50万元但未申报一般纳税人,补税金额将十分巨大。
  纳税筹划方案是建立在正确理解税法的基础上的。如果纳税人理解税法不当,很容易造成纳税筹划风险。
  进出口业务中的风险帐甚至坏帐不断增加,不仅造成利息损失,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系数随之增大,这给外贸企业的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风险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下面是业务人士就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作一粗浅分析。
  一般情况下,出口收汇风险主要有以下6种情况:
  1、出货规格、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收汇风险。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一是生产厂误工,造成晚交货;二是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三是成交价格低,以次充好。
  2、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虽然规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并且按时保质出货,但出货之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推动了应有的保护作用。这时即便买方同意付款,却白白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来会出现亏损。
  3、规定的陷井条款所造成的风险。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诱使企业出货。一旦放货给了买方,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钱、货两空。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等。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必须认真审证。一旦出现陷井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千万勿贪一时省事,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
  4、没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两头在外,易出现问题。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一旦出现官司,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尤其对那些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其次,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在扩大,为了企业在贸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贸易量等等,逐年进行筛选,降低业务风险。
  5、与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风险。对出口业务来讲,代理制的真正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垫付资金,盈亏由委托方承担,代理方仅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而现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是这样。其原因一是自己本身客户少,收汇能力差,又要力争完成指标;二是想多盈利,嫌代理费少。这样就造成以下两种风险:一种是收购贩卖式,工厂取得安全收汇。一旦出现买主问题,预借款必将成为泡影。另一种是“卖单”业务。如代理商不认真对工厂进行跟踪,也会出现与客户串通出货,欺骗“卖单”人。
  6、使用、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风险。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如出口方接受了这种方式就等于给进口商融资优惠,虽然开证人自愿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仅需出口商垫款、放款,实质上是客户等待货物到港后查验到货的数量。如市场变化销路不畅,进口商可申请银行拒付。有些公司放货给国外做生意的同学、朋友。以为是关系客户,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一旦出现市场销售不畅或客户问题,不但钱收不回,货也可能收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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