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7 13:33:27

报关员考试学习资料之优惠原产地

  导读: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1年报关员考试学习资料之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祝大家学习愉快!  (1)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即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是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产生的,这些货物指:
  ①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②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③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④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实质性改变标准如下:
  (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3)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①《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包括6国: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中国)
  非成员国原产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55%
  即:成员国的材料要达4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原产于孟加拉国的货物,非成员国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65%
  即:孟加拉国的材料的比例达到3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孟加拉国。
  ②《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成员国包括10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60%
  即:产品中的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不低于该货物FOB价的40%
  或者原产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占40%及以上,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认定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
  ③港澳CEPA
  要求港澳产品的增值标准为30%及以上,则原产地为香港、澳门
  ④特别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规则
  受惠国对非该国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货物价值的占40%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报关员考试学习资料之优惠原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