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2 23:18:40

2011外销员国际贸易法案例及分析(五)

  怎样理解单证相符
  一、案例
  2005年3月间某工艺品进口公司向巴基斯坦。BC贸易有限 公司成交一笔贸易6月5日对方开来信用证,有关部分条款规定: “…350 SET OF OF DINNER SET,PRICE:USD.35.00 PER SET,C&F KARACHI,SHIPMENT FROM QINGDAO TO KARACHI,SHIPPING MARK TO BE ‘B.C./381 AND 451/KARACHI 'ONLY (350套西餐具,价格每套35美元,C&F卡拉奇。从青岛装运至卡拉奇,运输标志仅为”B.C./381 AND451/KARACHI.“)
  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条款,在装运后即备齐单据向议付行交单,未料到单寄至国外,开证行提出拒付意见: “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存在如下不符点:
  ①你提单及发票等单据上表示的运输标志与信用证不符。信用证规定“B.C./381 AND
  451/KARACHI,你提单及发货票等单据的运输标志为”B.C,/381 & 451/KARACHI.
  ①我信用证规定价格条款为USD 35 OVPERSET,C&F ERADU你发原上表示价格条件为VSD 35.00 12TRSET,CFR KARACH.
  ③包装单上运输标志栏表示:“AS PER INVOICE”,系据哪个发票?漏发票号码,应表示出依据第XXxX号发票。
  根据上述单证不符,我行无法接受。单据暂代保管,请告处下意见。
  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接到上述开证行拒付意见后,经研究认为 开证行所提的完全是挑剔性意见,即于6月28日作出反驳。“你6月25日电悉。贵行提出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所谓不符点问题,我们认为:
  ①你信用证规定运输标志:“B.C./381皿D451/ KARACI”,我提单及发货票等单据的运输标志为:“B.C./ 381&451/KARACHI”。所谓不一致,即“AND”与“&”之别,何况“&”即“AND”的缩写符号,两者没有什么差异,不能算为单证不符。
  ②关于价格款中贸易条件C&F,根据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的《1990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规则》规定,C&F改为CFR,术语己被CFR所替,C&F不复存在,所以我发票将C&F,这是正确的。
  ③包装单上运输标志表示“AS PER INVOICE”,你行认为未表示发票号码,无法依据是哪一套的发票。我们认为本信用证项下的发票只有一个(信用证又是不许分批装运),再无其它发票。 所以“AS PER INVOICE”中的发票当然是指本套单据中唯一的发票,表示或不表示号码都是没有区别的。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我所提交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不存在单证不符的情况。请你行按时付款。
  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发出上述反驳意见后,于7月1日又接到开证行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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