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2 23:18:40

2012年外销员考试辅导:产品责任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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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可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1、人身伤害赔偿:身体和精神上的赔偿
  2、财产损失上的损害赔偿
  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三、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认为凡非居民被告都必须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该州法院才有管辖权。
  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四、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受损害发生地法律:
  产品在什么地方对消费者或用户造成了损害,就适用那个地方的法律来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第三节 欧盟的产品责任法
  欧盟的产品责任法体现于《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上。
  一、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对产品责任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使消费者获得更充分的保护。受害的消费者只需证明他受到损害和产品有缺陷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以使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而无须证明生产者有过失。
  二、 关于产品的定义
  产品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但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博用品。
  三、 关于缺陷的定义:
  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性,该产品就被认为是有缺陷的产品。
  四、 关于损害赔偿注意事项:
  1、 主要包括人身伤害和死亡
  2、 对缺陷产品自身损失不予考虑
  3、 不超过500欧元的损害不予考虑
  五、 对产品责任抗辩
  1、无罪责:证明自己没有罪责,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解)
  产品未投入市场、缺陷在投入市场时不存在、产品非经济目的生产、缺陷是由于遵守法律法规产生的、投入市场时的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缺陷是由于设计原因非制造产生
  2、时效:
  受损害者的权利自生产者将引起损害的产品投入市场之日起10年届满即告消灭。除非受害者已在此此期间对生产者起诉
  诉讼时效为3年,从原告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到损害或产品有缺陷及谁是生产者之日开始计算。
  总赔偿不超过7000万欧元。
  生产者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消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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