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4 15:22:34

2012年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知识预习讲义(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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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知识预习讲义(75)
  一、信用证的审核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6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船期和有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船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超过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六)、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单位的,那么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本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本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七)、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八)、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如:合同中规定是:FOBSHANGHAI
  ATUSD50/PC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CIFNEWYORK
  ATUSD50/PC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九)、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装运的。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
  (十)、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十一)、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
  解析:
  1、L/C上没按合同要求做成可转让信用证。惯例规定没有TRANSFER字样的L/C是不可转让的
  2、到期地点为“POLAND”,对出口方不利,无法保证单据到开证行时间
  3、合同上是允许分批,而L/C不允许,应改证
  4、启运地没按合同做成大连,应修改“上海”为大连或中国
  5、品名应按合同为SKIRTS而不是SHIRTS
  6、货描处STYLE NO. 漏字母A
  7、单价的单位误为PCE应该是DOZ
  8、投保金额大于合同要求,应为110%的发票额
  9、保险险别范围扩大,应改为合同规定的F.P.A OF PICC
  10、L/C中ADDITION COUD.处的唛头中GDAND错了,应该是GDAN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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