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考点总结(18)
(一)报检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
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它进出口商品;
3.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
6.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7.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实施抽查检验。
(二)报检要求
1.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报检手续。
2.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3.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数量、重量检验。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生产地实施数量、重量检验。散装出口商品应当在装货口岸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4.散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装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包(件)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对于批次或者标记不清、包装不良,或者在到达出口口岸前的运输中数量、重量发生变化的商品,收发货人应当在出口口岸重新申报数量、重量检验。
5.进出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检人应当同时申报船舱计重、水尺计重、封识、监装监卸等项目:
(1)海运或陆运进口的散装商品需要运离口岸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并依据其结果出证的;
(2)海运或陆运出口的散装商品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后需要运离检验地装运出口,并以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结果出证的。
6. 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1)衡器鉴重;
(2)水尺计重;
(3)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三种方式;
(4)流量计重;
(5)其它相关的检验项目。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后报检,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数/重量明细单、提(运)单等相关单据。收发货人或其代理报检企业在报检时所缺少的单证资料,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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