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7 14:54:57

2011年理论与实务对外贸易法律地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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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地位
       中国对外贸易立法体系由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部分组成。(识记)
    (一)国内法渊源
    对外贸易的国内法渊源是指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对外贸易关系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基本法律。包括专门性的外贸法律,如《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还包括非专门性的涉外经济法律中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专利法》、《商标法》等。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办法等。与外贸有关的各部委,对处理外贸具体问题,颁布了专门的部门规章。
    4.地方性规章,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调整本地区对外贸易关系的区域性法规,只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在所辖区域内具有规范性效力。
    (二)国际法渊源
    对外贸易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各国之间缔结的、规定它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相互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一般来说,条约分为两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条约和多国之间缔结的多边条约。如果条约的缔结国多,而且又规定一般性的国际行为规范,便称为国际公约。
    2.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家之间相互贸易交往中,当事人经常引用、用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则。中国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原则是:具有经济内容并为中国所承认的国际惯例,在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经济法律没有规定或允许适用的情况下,可以被适用。中国承认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托收统一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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