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7 14:54:57

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理论与实务重点辅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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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务师考试《理论与实务》知识点:国际结算
  二、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指出口商在发运货物后,将金融票据和/或商业单据交给本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后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托收中的当事人
  托收业务中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委托人(principal)、托收行(remittingbank)、代收行(collectingbank)、提示行(presentingbank)。委托人通常是出口商或任何委托银行托收票款的人。托收行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代收行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有代理行关系,以便将托收款项从代收行划拨至托收行账户上。如果代收行与进口商不在同一地点,代收行会委托其在进口商所在地的联行/分行/代理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提示票据和/或单据。
  (二)托收操作程序
  托收的基本操作程序是:卖方根据合同要求装运货物,并制备合同要求的单据。运输单据(提单)上的收货人做成可流通形式,以便卖方控制物权。卖方向其银行即托收行申请托收服务。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规定:托收委托人(卖方)须提供准确的托收指示,被委托的银行只是尽力替委托人收款,银行没有提供付款承诺,托收业务中的商业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因此,银行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理托收业务,否则银行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为此,银行向委托人提供印有标准条件的托收申请书,供申请人挑选和填写。卖方按要求填写完申请书后,将有关单据和托收服务费交给银行,并从银行得到回执。银行按照申请书内容填写托收委托书(或托收指示),寄给其在国外的代理行(代收行),代收行严格按照托收指示中的交单条件办理托收业务。
  (三)交单条件
  交单条件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attenor)和承兑交单(D/A)。当交单条件是即期付款交单时,买方付款赎单后,持提单到承运人处提货。如果是远期付款交单,买方先在卖方开出的汇票上承兑,并将其交给代收行,等到汇票到期时付款赎单。如果是承兑交单,买方承兑卖方开出的远期汇票并交给代收行后,代收行放行单据给买方,买方凭提单提货,等到汇票到期时,代收行第二次提示汇票,要求买方付款。也可以凭买方提交的远期本票交单,本票内容应符合托收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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