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7 14:54:57

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理论实务:国际贸易方式

  国际贸易方式是指对外贸易活动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贸易方式也有了很大变化,除了传统的商品进出口方式之外,还有包销、代理、寄售、拍卖、招标投标等。近些年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贸易方式得以普遍采用,进出口额大幅度增加。在我国,加工贸易的进出口额达到了进出口总额的50%以上。下面就介绍几种我国采用较多的几种贸易方式。
  一、包销
  包销(Exclusive Sales)指出口人(委托人)通过协议把某商品在某一地区和规定期限内的经营权单独给予国外某个客户或公司的贸易做法。尽管包销也是销售,但包销同通常的单边逐笔出口不同。它除了当事人双方签有买卖合同外,还须在事先签有包销协议。包销(Exclusive Sales)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方式之一。在我国出口业务中,根据某些商品的特点和扩大出口的需要,也可在适当的市场上选择适当的客户采用包销方式。
  包销协议从裨上说完全是买卖合同,因为国外经销商是用自己的名义买货,包销商自负盈亏。他在他的地区转售商品时,第三者和委托人(出口人)不发生任何契约关系,同时包销商在包销地区内享有专营权,因此包销方式具有通过专营权的给予来调动包销人经营的积极性,达到巩固和扩大市场、避免多头经营自相竞争的目的。但是,如果出口人不适当的运用包销方式,也可能使出口的经营活动受到约束,存在着包而不销或包销商对委托人的依赖而遭致出口受阻的风险;包销商能力过强时,包销商可能利用垄断地位来操纵价格、控制市场。
  选择包销商时,既要考虑他对我国的政治态度,又要注意他的资信和经营能力以及他在该地区的商业地位。对大众商品采用包销方式时,为慎重起见,可以有一个试行阶段。
  二、代理
  代理(Agency)是许多国家商人在从事进出口业务时习惯采用的一种贸易做法,在国际市场上存在着名目繁多的代理商。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为了扩大出口,也同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商人建立了代理业务关系。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民法或商法中通常对代理业务有种种规定,甚至有些国家专门制定了代理法,对代理人也都作了定义。但一般都认为:在国际贸易中的代理业务是指以委托人为一方,独立的代理人为另一方,在约定的地区以货主的名义与资金从事业务活动。代理业务的依据是代理协议。
  根据发达国家的代理法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者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因此,代理方式与包销方式相比较,它具有下列基本特点:
  1、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买卖关系。代理人在代理业务中,只是代表委托人行事,例如招揽客户、招揽订单、代表委托人签订买卖合同、处理委托人的货物、收受货款等,他本身并不作为合同的一方参与交易。
  2、代理人通常运用委托人的资金进行业务活动。
  3、代理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
  4、代理人赚取的报酬即为佣金。
  市场上通常有下列几种代理。
  1、总代理(General Agency)
  总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他除了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他有权指派代理并可分享代理佣金。
  2、独家代理(Exclusive Agency 或 Sole Agency)
  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内,由他单独代理委托人行为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该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因此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这一方式,委托人给予代理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不过,必须指出,独家代理具有的专营权与包销所具有的专营权并不一样。通常,除非协议另有约定,一般也可允许委托人直接向指定的代理地区的买主进行交易。为了不损害独家代理的利益,有些协议规定,凡委托人直接与指定代理地区的买主达成交易的,仍然向独家代理计付佣金。
  3、佣金代理(Commission Agency)
  佣金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代理地区、时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几个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人。佣金代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或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向委托人计收佣金,委托人可直接与该地区的实际买主成交,也无须给佣金代理佣金。在我国出口业务中运用这种代理方式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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