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7 14:54:57

2011年国际商务师《专业知识》系统辅导(三十七)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根据《合同通则》,要约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有在得到承时受其约束,即构成要约。
  2.特点:
  1)要约人受约束的意旨,即要约人在得到对方对该要约承诺时愿受其约束
  注意与要约邀请区分开: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般来说,属于要约邀请的有:报价单,商品目录,价目表,商品广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如果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也视为要约。
  2)要约的确定性:内容应包含货物名称、价格和数量。
  应载明货物的名称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3.生效时间: 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不是发出时生效。在这一点上英美国法与大陆法是一致的。
  4.撤回与撤消:
  1)撤回是指发出要约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此时要约未生效,其取消,使之失去效力。不论是不可撤消的还是可撤消的要约,只要撤消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时应发出撤回通知
  2)撤消是指在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此时要约已经生效,将其取消,使之失去效力。关于撤消问题,各国存在争议。
  英美法认为要约对于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只要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就可以撤销要约。
  大陆法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有效期的不能撤销,没有有效期的在对方答复前不得撤销。
  合同通则综合了以上两个观点,认为,在合同成立前,要约可以撤消,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能再撤销:
  要约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依赖行事。
  5.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期限已过
  要约被撤销或撤回
  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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