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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7 14:54:57
2012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案例分析十四
案例14
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10公吨,合同的数量订明:“10公吨”。结果,澳方所交的羊毛实际回潮率高达33.3%,使我方吃亏不少。问:本案例中,导致我方吃亏的原因是什么?
评析:
本案例中,导致我方吃亏的原因是买卖双方在重量的计算上没有事先约定计算重量的标准及计算重量的标准回潮率。对于羊毛、生丝等价值价高、吸水性较强的商品要采用公量来计重,而不能简单的规定10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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