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7 14:54:57

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商法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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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贸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商法包括商业法
  3.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民商分立,相互独立;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纳入民法典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事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而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则比较严格,方式也比较单一,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
  3)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则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对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等均有许多限制。
  4)从规范形式看,商事习惯规范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民法虽然也有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区别,但从现实情况看,成文法的地位已经远远超过习惯法。
  5)从国际性看,商法的国别差异越来越小,国际法已经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则具有比较强的传统型、民族性与区域性。
  4.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法语国际贸易法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有相互补充;既自成体系,又有密切的联系。
  联系:1)它们的渊源相同,都源于国际公约于国际贸易惯例
  2)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具有互补性。
  区别:1)概念不同,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贸易法则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所属范畴不同,国际商法基本属于私法的范畴,而贸易既包括私法的内容,也包含公法的内容。
  3)国际贸易法必须以国内商法为补充,因为现有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公约于惯例还没有被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所有国家或地区普遍承认和采用。
  4)包含内容不同,如国际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其中包括对外贸易管制、贸易条约与协定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这些都属于公法的内容,是国际法所没有的。
  5.国际商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
  6.西方两大法系:以德国与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日本、土耳其等)、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中国香港)。
  7.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国家是成文法国家,都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大陆法在探索法时,以法律为出发点,英美法则首先考虑法院的有关判例。大陆法的渊源:法律、习惯、判例。
  8.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二元性的法律结构。另一特点是英国法更注重程序法,大陆法更注重实体法。
  9.美国属于普通法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作是对判例法的补充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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