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7 15:07:58

2011年国际商务师辅导考试案例题精选(4)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国际商务师课程 全面的了解国际商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1年国际商务师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案例2
  [案情摘要]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担心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法律问题]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参考结论]买方的要求不合理。
  [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6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十家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受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而不应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买方虽然曾经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实际上,直到12月7日,买方才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货商补进100台机床。很显然,买方并没有及时补进货物,因此,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按照公约的上述规定,赔偿合同规定的价格(即5万美元)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即7月7日前后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买方要求降价
  案例1
  [案情摘要]
  某国A公司向另一国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卖方B公司检验发现,部分货物在交货时已存在支量问题,买方随即要求卖方降价10%.卖方A公司不同意降价,而是提出用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货物换回已经交付的货物。但买方B公司此时已经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其本国的另外一家公司。
  [法律问题]B公司是否仍可要求A公司降价?为什么?
  [参考结论]B公司不能要求A公司降价。
  [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缴付的货物在交付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37条或第48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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