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商务专业知识美国产品责任法资料(一)
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复习,参加2011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育路教育网特收集汇总了商务专业知识美国产品责任法资料的辅导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顺利通过国际商务师考试!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1.疏忽责任
定义:生产销售者有疏忽之处,导致产品有缺陷,并由于这种缺陷或瑕疵导致原告受到损害,对此,生产销售者承担责任。
注: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时,不需要原被告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原告必须证明两点:
ü 被告没有做到“合同的注意”,也就是说被告有疏忽之处;
ü 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
2.担保责任
注:(1)在美国追究担保责任一般都适用《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2)明示担保产生的方式有:
① 卖方向买方所做的有关货物的声明和允诺如果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则该允诺构成明示担保;
② 保证货物将与说明相符;
③ 保证货物将与样品和模型相符。
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必须证明:
被告所作的担保
原告相信了这个担保
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担保而引起的。
(3)默示担保的种类
商销性默示担保
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4)违反担保中,作为原告,他仍负有一定的举证的责任,即证明被告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这样一来,原告的证明责任加重了,但被告却可以通过原告本身违反担保的抗辩而获得免责。
例:
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只须证明( )
A.与被告有合同关系
B. 产品有缺陷,并使他受到损失
C.被告未尽合理注意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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