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7 15:07:58

2011年商务专业知识美国产品责任法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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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依据
  1.疏忽责任
  定义:生产销售者有疏忽之处,导致产品有缺陷,并由于这种缺陷或瑕疵导致原告受到损害,对此,生产销售者承担责任。
  注: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时,不需要原被告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原告必须证明两点:
  ü 被告没有做到“合同的注意”,也就是说被告有疏忽之处;
  ü 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
  2.担保责任
  注:(1)在美国追究担保责任一般都适用《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2)明示担保产生的方式有:
  ① 卖方向买方所做的有关货物的声明和允诺如果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则该允诺构成明示担保;
  ② 保证货物将与说明相符;
  ③ 保证货物将与样品和模型相符。
  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必须证明:
  被告所作的担保
  原告相信了这个担保
  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担保而引起的。
  (3)默示担保的种类
  商销性默示担保
  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4)违反担保中,作为原告,他仍负有一定的举证的责任,即证明被告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这样一来,原告的证明责任加重了,但被告却可以通过原告本身违反担保的抗辩而获得免责。
  例:
  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只须证明( )
  A.与被告有合同关系
  B. 产品有缺陷,并使他受到损失
  C.被告未尽合理注意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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