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7 15:07:58

2011年商务专业知识美国产品责任法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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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严格责任——(目前已为大多数州所接受)
  定义:只要存在缺陷,并对使用者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并受到损害,生产销售者就要承担责任。
  原告有利之处;是侵权诉讼,不承担举证责任。只需证明有缺陷造成损害,缺陷自产品投入市场时就存在。
  与疏忽的区别:
  疏忽是卖方未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即有过失;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过失,只考虑有无缺陷。
  例题:
  违反担保对原告有利之处是不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错
  严格责任不考虑有无缺陷,只考虑有无过失
  答案:错
  严格责任强调原告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需证明产品有缺陷。
  (04年试题)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对原告最为有利的产品责任诉讼依据是( A )
  A、严格责任 B、担保责任
  C、违约责任 D、疏忽责任
  二、被告的抗辩
  1.担保的排除和限制
  2.相对疏忽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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