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7 15:07:58

2011年商务专业知识美国产品责任法资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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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多选)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2.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合理费用。
  3.商业性损害赔偿——除了包括产品毁灭之外,还包括产品本身价值的减少,不能使用,必须修缮或丧失营业利益等。
  4.惩罚性损害赔偿——如果有过错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于不顾,受损害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给予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1、关于管辖权问题
  美国认为凡非居民被告都必须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该州法院才有管辖权。
  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在外国制造或生产的产品在美国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美国法院就对外国制造商或生产者行使司法管辖权。(07年试题)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最密切联系原则
  例:(06年试题)
  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美国法院通常适用的法律是( B )
  A、对被告最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B、最密切联系地法
  C、购买产品地法
  D、原告国籍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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