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2012年司法考试法理名师讲义:法律原则

  司法考试法理名师讲义: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1)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
  (1)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2)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1)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性问题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岁规定的多数原则。
  (2)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性(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 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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