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7 15:20:37

2012司法考试《刑法学》之非法拘禁罪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情形是,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因为拘禁的方法不当,如捆绑过紧或是关押、照顾不周,过失造成被拘禁人重伤、死亡的结果。这种情况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重伤、死亡结果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加重结果。
  但是,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指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故意对被拘禁人实施伤害或者杀害行为并直接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结果,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对这种情况,不定非法拘禁罪,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可以认为是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的重行为吸收了非法拘禁罪的轻行为。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对被拘禁人进行殴打、侮辱没有造成重伤结果的,仍然属于非法拘禁罪,殴打、侮辱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2司法考试《刑法学》之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