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4:24:05

案例分析: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案例分析之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005年8月,22岁的苏红姣从襄樊学院音乐学专业本科毕业,由于专业对口,经过考核,襄樊一家幼儿园很快就录用了她。
  2006年8月,幼儿园与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招聘教师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幼儿园又与苏红姣签订了2007年8月15日~2009年8月15日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在此期间,她先后荣获“金奖”、“三等奖”等诸多荣誉。
  怀孕后,单位通知她解除劳动关系
  2007年5月,苏红姣结婚,当年10月,她告诉同事们,自己怀孕了。转眼到了2008年元月20日,这天幼儿园放寒假。园领导把她叫到办公室,“苏老师,你怀孕了准备怎么办?要不回家休息?”苏红姣说,自己身体好不用休息,愿意继续上班。但园领导没有答应。
  据苏红姣介绍,新学期开学当天,苏红姣打电话给园领导要求上班。园领导说:“你已经有孕在身,不能胜任工作,就在家休息吧。”第二天,园领导又给苏红姣打来电话:“因你有孕在身,幼儿园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这以后,苏红姣多次打电话给幼儿园领导,要求上班,但都遭到园领导的拒绝。
  自2008年2月起,苏红姣就再也没有领到幼儿园发的工资。
  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苏红姣于4月18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幼儿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寒假以来至今的工资报酬,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支付自2005年8月以来工资不足的差额,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支付自2005年8月以来寒暑假工资不足的差额,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支付双休日特长班津贴,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
  2008年7月8日,苏红姣生下一个男孩。
  2008年5月22日,襄樊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解除幼儿园与苏红姣的劳动关系;二、幼儿园为苏红姣补缴2005年8月至2008年5月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三、幼儿园支付苏红姣2008年2月至4月间的工资;四、驳回申诉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是为保持劳动关系才诉诸仲裁的苏红姣,突然“不愿”与园方保持劳动关系了?
  《劳动法》第29条明文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为什么仲裁机关公然裁决幼儿园与劳解除劳动关系呢?原来,庭审卷宗里有一份苏红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己写的一份《申请》,内容是:在劳动仲裁部门的调解下,幼儿园愿意恢复劳动关系,让我去上班,但我因精神压力较大,自己已临近生产,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家待产。
  既然苏本人不愿意保持劳动关系,仲裁结果当然无不妥之处。但是,对于这份申请,苏红姣向记者讲了这样一个过程——我于2008年4月18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后,5月18日上午9点,仲裁员打电话给我,要我写一个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我以为这是仲裁必需的手续,所以就按他的意思写了。
  就此说法,记者采访了仲裁员。仲裁员:“什么是我提出来的?怎么是我提出来的?是她自己提出来的,她自己写的。”
  看来,苏红姣与仲裁员两人之间,肯定有一人在说谎。
  有了“苏本人不愿意保持劳动关系”这个大前提,仲裁庭依法驳回苏红姣的其它仲裁请求便成为顺理成章之事了。
  究竟有没有园方通知苏红姣解除劳动关系这回事?
  2008年5月7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表明,苏怀孕后,园方即通知苏解除劳动关系。
  记者就此事查看了《庭审笔录》——苏红姣:“今年开学当天,我打电话要求上班。第二天幼儿园负责人打电话告诉我,因你有孕在身不能胜任工作,口头解除劳动合同。”
  幼儿园方:“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申诉人没有找过单位要求上班。”……
  《庭审笔录》有争议双方的签名。
  记者就这份《庭审笔录》所写园方“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事采访了幼儿园负责人,但该负责人表示:“我没有说过这话。”
  看来,要么是《庭审笔录》记录有误,要么是幼儿园负责人在说谎。
  点评:
  园方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第(三)项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苏红姣在怀孕后要求上班被园方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侵犯了她的合法权利。
  对于苏红姣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也就是说苏红姣与园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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