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4:38:08

人保部:2009年困难企业之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http://news.xinhuanet.com/employment/2008-12/22/xinsrc_0821205221009125420710.jpg
资料图片:成都将投7500万向返乡民工等发放就业培训券
    新华网快讯:记者21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在2009年之内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新华网快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允许困难企业在2009年之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社保待遇不受影响。
    新华网快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统筹地区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但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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