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4:38:08

绩效考核不要变\"穿小鞋\" 末位淘汰炒人不合法

http://news.xinhuanet.com/employment/2008-12/22/xinsrc_592120522094387582445.jpg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末位淘汰”只能解决劳动者在单位中位置的“上上下下”,但不能解决劳动者的“进进出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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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公司采取末位淘汰制,比如,某员工如果连续三个月都排倒数5名,就要被“炒鱿鱼”;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末位淘汰制就是违法行为。
    又到了年终考核阶段,AD公司最近进行了一次绩效考核,但是绩效考核的结果并不能让人力资源总监Walter满意,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都呈现集中分布,拉不开差距。
    比如:从技术部的考核结果看,有两个员工的分数一样,其他的相差不大,基本都只差0.5分,部门没有一个员工的绩效结果不好,至少都在85分以上,最高的居然达到96分,可以说各个都是“优秀员工”了。如果以这个考核结果发奖金,就会吃“大锅饭”了。
    于是,Walter希望通过强制分布拉开差距。按照正态分布打分,拉开了差距,但是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技术部经理反映:“我们部门的员工每个人表现都非常好,硬要把他们评出个优良中差,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品牌部是刚成立的部门,经理说:“我们部门下半年才成立,只有3个员工,怎么正态分布呀?”
    人力资源专家建议,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正态分布是有利于激励员工的,比如,杰克·韦尔奇就在其自传中提出过“活力曲线”理论。但是,只有两三个人的部门可以不使用正态分布;部门多于三人的按人力资源部门规定的比例进行分布,具体由各部门主管决定,经主管认可后提交人力资源部。
    考核最好在部门层级上体现出优良中差,相应地,年终奖也可以分为部门奖金和个人奖金两部分,这对各个部门和各个团队是个有效的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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