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8-25 20:51:58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预测—消灭贩卖考生信息‘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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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济南6月17日专电:高考刚过,网络上就开始叫卖考生的个人信息。在追踪考生信息泄露源头的过程中,记者发现,对一些学校而言,招生已经成为产业,围绕这一“产业”,形成了一条潜在的利益链条,吸附在链条上的,有“招生代理”,有招生学校,甚至可能有高中学校的老师及招生办公室的人员。
  【深入追查】
  巨大的黑色利润空间使“招生代理”在抢生源上下足功夫,而考生的信息自然就成为“招生代理”抢生源的一个重要部分。小许说,“我们主要有三个招生渠道:第一是高考之前我们都会去高中给班主任做工作。愿意帮我们招生的,学生到大学缴费之后我们就按每人1000元左右的价格给老师‘感谢费’;第二是到学校宣传;第三就是按照拿到的考生信息,给学生打电话。”
  【专家建议】建立追责机制 严厉打击“蛀虫”
  教育部在今年3月底发布的《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地方教育部门要确保高考数据信息安全,“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谋取非法利益。”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考生信息按照规定是由专人严格管理的。如果贩卖的考生信息属实,那么信息泄露的源头有可能是学校,也有可能是市县招生办公室的人。“如果是16万考生的信息被泄露,涉及的范围就相当大,不是一两个人能干的,这里面就可能有蛀虫。”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还没有接到有关考生信息泄露的举报。对于有意泄露考生个人信息的行为,一旦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的纪检处理。
  山东众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坚勇认为,考生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一旦遭到泄露,会给他们带来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介绍,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本人允许,不得披露上述信息;造成相应后果的,应当承担对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教育机构和主管部门存在泄露考生信息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但与此同时,刘坚勇也指出,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对大量泄露、出售考生信息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信息管理制度,并在大量泄露考生信息的事件中引入司法机构进行追责,严厉打击泄露考生信息以及类似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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