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8-25 21:34:53

2012湖北政法干警申论热点:加大对职务犯罪打击

  一、背景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公布了两起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依法核准死刑后,已于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这一消息再次引起了人们对职务犯罪的关注。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与2008年相比,2010年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了7.2%,我国反腐形势不容乐观。
  二、现状分析
  从法院审理情况看,目前职务犯罪的特点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职务犯罪的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案件占同期审结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二是涉及领域广泛。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三是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案件犯罪数额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危害后果严重。四是作案手段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受贿犯罪中,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劳动”报酬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了查办和惩处的难度。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着力规范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职务犯罪中犯罪手段隐蔽难以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如何认定等问题,依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司法文件,及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
  三、针对措施
  下一步如何加大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
  实践证明,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积极、显著的成效,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针对这种形势,人民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将着重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特别是发生在食品卫生、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民生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二是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将从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两个方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免刑的适用进行严格规范;同时加大职务犯罪的经济惩罚力度,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三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即将下发关于依法从严惩处行贿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对行贿犯罪的打击重点、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从源头上遏制、预防受贿犯罪和各种渎职犯罪的重要环节,
  四是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渎职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五是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综合治理工作。人民法院将通过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发现社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还将充分运用审判资源,通过组织旁听、庭审直播、发布案例等形式,做好反腐倡廉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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