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8-25 21:37:16

热点分析:安乐死离现实还有多远

  科学技术最大的弱点在于,它只具备工具属性,却缺乏价值属性和道德维度,因此,科技就很容易被有心人所操控。但法律不同,从法律诞生之日起,它的身上就深深打上了立法者的烙印,它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是带有自身生命力和情感热度的规则
  安乐死这一命题,就是在技术时代应运而生的一个富有争议性的话题。死亡,可以说是人类哲学史上的一个终极命题。技术的发展虽然为这样一个命题创造了多种可能性,却始终无法回答相伴而来的一系列伦理、情感的拷问。这也是技术发展过程中所最被人抨击的一点,即技术欠缺一种价值属性,在疯狂迷恋追逐技术的进程中,人类往往陷入了技术理性的迷障中无法自拔,成为技术的附庸。
  技术理性下的安乐死
  安乐死源出于希腊文一词(euthanassia),原文是由“美好”和“死亡”两字所组成,也就是一个“安宁而轻松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据学者研究,安乐死的历史十分悠久。早在史前时代,就有游牧部落在迁移时把病人、老人留下来,以此种方式加速他们的死亡。到了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则允许病人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
  当然,这里的安乐死和我们今天所说的安乐死仍然存在着一定意义上的区别。当前人们对安乐死较一致的看法是认为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或死亡类型,通常是指对于那些现代医学无法医治的濒死病人,当其病痛难忍而自愿要求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时,经过权威的医学专家机构鉴定确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可以说,安乐死这一问题的产生,本身就是技术发展的产物。技术时代下,技术为人类延缓死亡甚至选择死亡提供了可能性,却也同时减少了人类对于死亡的敬畏之心。在技术理性的影响下,人们自信技术可以创造、改变一切,包括死亡这样一个严肃的过程,也是可以被技术所干预的。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倍受病痛折磨的临终病人们意识到,除了被动的等待死亡降临之外,他们已经可以运用现代技术,采取无痛和缓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与其毫无尊严倍受折磨死去,倒不如利用技术,将自己的痛苦最大程度减小,选择所谓的安乐死亡。但在技术理性的背后,安乐死所涉及到的一系列有关法律、伦理的话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成为热议的话题。
  彷徨中的安乐死立法
  西方发达国家对安乐死问题一直都有着热烈的争论,总趋势是赞成安乐死的呼声越来越高。1996年5月,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经过6个月的辩论之后,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案》,并于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积极安乐死法。但仅仅在八个月后,1997年3月25日凌晨,澳大利亚参议院就以38票对33票的表决结果宣布废除这部安乐死法。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项法案的生效结束了荷兰历史上长达三十年有关安乐死是否合法化的争论,荷兰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通过法律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继荷兰之后,2001年10月比利时参议院批准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帮助患绝症的病人实施安乐死。至此,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而在我国,要求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也一直不绝于耳。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来自北京、上海的60多位代表曾提出两个议案,要求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法。以后,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代表提交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为安乐死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
  而去年年初台湾地区的一项法律修改案,更将我国的安乐死立法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上。2011年1月10日,台湾“立法院”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明确病患者经确诊为“末期病人”,且其最近亲属签订《终止心肺复苏术同意书》,医师就可移除呼吸器,让病人安宁离去。这一举动重新引发了人们对安乐死问题的关注,有人认为,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文化传统一脉相承,既然台湾地区已然开了先例,那么大陆地区也应该积极考虑安乐死在法律层面上的合理性,尽快通过安乐死立法。
  安乐死立法的相关争论
  对于安乐死这样一个复杂的命题,各界认识也有着极大反差,赞成者极力鼓吹安乐死合法化,认为安乐死合法化是尊重个人选择及社会进步的表现。反对者则认为安乐死立法实际已违宪,不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环境,更易引起道德滑坡。
  具体说来,赞成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是安乐死是个人权利的自由选择。一个人不但有生命权,也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对于遭受重大痛苦的病人来说,他们有权选择一个无痛安乐的死亡方式,他人无权置喙。而法律应当尊重临终病人的这一选择,给予他们安乐赴死法律上的依据。
  二是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当病人的生命即将走到终点的时候,所遭遇的痛苦和折磨仅仅是为了让死亡来的慢一些。既然死亡已经不可避免,为什么还要让这些病人遭遇最后的折磨呢?看不到希望的生命延续,不是救助,而是残忍。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医生此时需要的不再是以病人的巨大痛苦为代价换取生理的延续,而是顺从病人的选择,帮助他们摆脱这种痛苦。
  三是安乐死符合社会效益。这样一种说法,明显带有功利主义的色彩。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既然病人已经无法救助,那么单纯维系他们生命的各种医疗措施便显得没有意义。目前医疗资源十分紧张,帮助这样的病人实施安乐死,不但能解除他们的痛苦,也能释放出更多的医疗资源为更有需要的人服务。对于家庭来讲,维系一个这样病人的生命花费巨大,往往会将整个家庭拖入深渊。有学者就指出:家属对家庭成员负有照料的义务,但是为了一个无意义的生命去消耗有意义的生命,是过分的要求。对于上述种类的病人,家属已承受极大的感情或经济压力,他们处于十分为难的处境。安乐死可以把他们从这种压力和为难处境下解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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