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8-25 21:54:56

政法干警考试之刑法学重点知识要点专攻之刑法学基本概念

1.刑法:就是一个国家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刑法的基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一个国家中哪些行为是犯罪;二是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应受何种刑罚处罚。
2.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体现了刑法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3.罪刑法定:即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必须由刑法预先规定。即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便不存在犯罪与刑罚。
4.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是指根据罪行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罪重的量刑则重,罪轻的量刑则轻。
5.刑法的溯及力:是指一部新的刑事法律通过、施行以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如不适用,这一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6.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7.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8.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的部分。
9.简单客体(单一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0.复杂客体: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1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其余内容则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12.作为:刑法上的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13.不作为: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的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这种义务的行为。
14.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物或具体的人。
15.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6.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17.犯罪的特殊主体:刑法中,有些犯罪除了具备一般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主体,称为犯罪的特殊主体。由于特殊主体建立在特定身份的基础上,因此又称为“身份犯”。
18.犯罪故意(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19.犯罪过失(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20.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出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21.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22.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23.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冲动和起因。犯罪动机是量刑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24.刑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和对案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
2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6.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事实上不存在的情况下,误以为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对对方实施所谓正当防卫而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故。
27.提前防卫: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的情况下,预先对有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而尚未马上着手实施犯罪的人加害的情况,不是正当防卫,在理论上称之为提前防卫,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8.防卫挑拨:行为人不是出于防卫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故意挑起他人的不法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对他人加以侵害的情况,在理论上称之为防卫挑拨。
29.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0.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31.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33.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34.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犯罪。
35.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前,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所谓通谋,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犯意的沟通。
36.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或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这种共同犯罪,往往是临时勾结。
37.简单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共同直接实行了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38.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着不同的分工,一些共同犯罪人并不直接实施作为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存在着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的区分。
39.一般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只是为了实施某一特定的犯罪,事先或临时纠集在一起的,这些特定的犯罪一经实施完毕,这种纠集也告结束。
40.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4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42.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教唆犯本身一般不直接实施犯罪,而是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让他人去实施犯罪。
43.单位犯罪:是指为单位谋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上也称为法人犯罪。
44.刑罚: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罪严厉的制裁方法。
45.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
46.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积极的社会效应。它是国家制刑、量刑和行刑作用的总和。
47.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及部分政治权利的行使,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
48.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49.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50.无期徒刑:是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51.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也称生命刑。死刑是最重的主刑,又被称为极刑。
52.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物质条件的财产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
5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54.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的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55.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的范畴。
56.量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57.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宽、从严处罚的情节。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并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将有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引用。
58.特殊减轻:是指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59.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由审判人员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灵活掌握的情节。
60.累犯: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61.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62.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的行为。
63.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一种量刑制度。概括地讲,就是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的量刑制度。
64.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65.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内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而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66.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行刑制度。
67.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亦即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68.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行为人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69.时效延长(时效停止):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出现法定事由,使得对犯罪的追诉不受期限的限制,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犯罪进行追诉。
70.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的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人们通常说案件的性质,一般是指罪名。
71.罪状:是指犯罪的状况,即按照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的具体描述。
72.法定刑: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应判处刑罚的标准。即刑法分则及其他刑事法律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刑种与制度。
73.投敌叛变罪:是背叛国家、投奔敌方,或者在被敌人逮捕、俘虏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74.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75.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76.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77.非法经营同类企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78.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79.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80.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81.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82.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83.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84.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行为。
85.重婚罪:是指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86.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8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88.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89.敲诈勒索罪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90.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91.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某种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欺骗活动的行为。
92.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聚集多人结伙殴斗,或者积极参加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9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9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9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故意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96.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97.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98.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在社会上出租、出借、运输、携带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99.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00.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任何单位。
10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102.戴罪立功: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军人,允许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消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刑法学基本问题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⑴ 刑法的渊源排斥习惯法;
⑵ 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力;
⑶ 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
⑷ 刑罚的适用反对不定期刑。
2.犯罪的特征?犯罪,是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⑴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⑵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⑶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3.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⑴ 从执法看,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刑事责任是犯罪后的法律处分,二者互为因果。
⑵ 从立法看,统治阶级选择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时,就要考虑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
⑶ 有犯罪不一定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没有承担刑事责任也不一定没有犯罪。
4.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一、联系:
⑴ 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
⑵ 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依据,责重刑重,责轻刑轻。
⑶ 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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