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8-25 21:54:57

政法干警考试之刑法学重点知识要点专攻之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主要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首先是要有防卫意图,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第二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确切地说,是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的不法侵害;第三是防卫客体,防卫客体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第四是防卫时间,就是刑法上所说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果是在不法侵害结束或未开始时进行防卫就是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第五是防卫限度,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超过限度就是防卫过当。现行刑法还规定了无当防卫,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对上述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根据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它的条件和正当防卫差不多,但紧急避险规定了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另外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应当大于所损害的利益。
第六个问题:犯罪未完成的形态,即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一、主要掌握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它表明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所谓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这涉及到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2.犯罪未能得逞。这里的未得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未齐备。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二、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在理解犯罪预备的概念时,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犯罪预备的特征。
三、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止的及时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有效性。
还要注意刑法对这几种犯罪未完成状态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政法干警考试之刑法学重点知识要点专攻之排除犯罪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