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8-25 22:05:14

政法干警法制史笔记: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疏议》的制定
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编撰成《永徽律》。鉴于当时各级审判机关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永徽三年,唐高宗命律学通才和重臣对律文进行逐条解释。一年后完成对律文的注疏,经高宗批准,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注疏附在相关的律文后面颁行。此即法制史上著名的《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二)十恶
即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为常赦所不原。来源于《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与重罪十条比,多了“不义”,少了“降”。其中四条半涉及对皇权的直接侵犯,四条半涉及对家族制度的侵犯,只有“不道”罪与这两者无关。列在《名例律》的篇首。
(三)六杀、六赃
六杀,指杀人罪的六种情节。其中“谋杀”与现代意义上的谋杀不同,它指的是预谋杀人,仅仅停留在预谋阶段,没有真正实施杀人,因此比一般的杀人罪减一等处罚。
六赃,指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其中官吏利用职权谋私利的比普通人犯财产罪处罚要重。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五刑记住名称,其中笞、杖、徒各分五等,流分三等,死分二等。
刑罚原则:
区别公私罪,公罪(因公获罪,而自己没有得到私利)从轻,私罪(非因公获罪,或虽因公获罪但谋得私利)从重;
区别自首与自新,犯罪未被举发而主动到官府交代罪行的,为自首,犯罪已发或者逃亡后主动投案的,为自新,自首可免罪,而自新可减轻处罚。当然自首也有一些条件,比如非常严重的犯罪或者犯罪造成的损失不可挽回的,不适用自首。自首不实(对犯罪性质避重就轻)、自首不尽(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不实或者不尽部分仍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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