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ldcr 发表于 2012-2-13 23:28:04

2012年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是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注意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的区别;注意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的区别。

  (三)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独立交易原则

  3.责令缴纳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1)对象: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前提:未提供纳税担保

  (3)审批: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4)两项措施:冻结存款;扣押查封——以应纳税款为限

  (5)物品范围: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1)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应坚持的原则:告诫在先原则——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3)审批: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4)两项措施: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权

  (5)滞纳金的强制执行——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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