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调整增加的通知
中发3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退役金标准的调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国转联9号文件规定,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自2001年以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先后四次(2004年1月、2006年7月、2008年7月、2009年12月),根据军队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
(节选自《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用手册》2011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转业工作办公室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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