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2-3-18 15:21:00

甘肃省导游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导游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导游证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导游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导游证是持证人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执业证件。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须办理和持有导游证方能从事导游工作。
  第三条 导游证格式。导游证全国实行统一版式,为IC卡形式,可借助读卡机查阅卡中储存的导游人员基本情况和违规计分情况等内容,导游证的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等级、编号、姓名、语种等项目,中间为持证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红底彩色照片,导游证等级以4种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分:初级为灰色、中级为粉米色、高级为淡黄色、特级为金黄色;背面嵌IC卡芯片,印有注意事项和卡号。
  第四条 导游证的编号。其规则为“D—0000—000000”,英文字母“D”为“导”字拼音的缩写,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国际代码,后6位数为计数编码。不同等级的导游证卡号依各自顺序编号。
  第二章 导游证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 省旅游局按照职责统一负责全省导游证的制作、发放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州级旅游局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证申请的审核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旅游局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或旅行社负责对注册在本单位导游人员的导游证办证、年审、换证、挂失补办等手续所需材料的上报。
  第三章 导游证的办理程序
  第九条 注册登记。根据国家旅游局导游证办理制作的有关程序规定,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省旅游局备案设立的一家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或旅行社进行注册登记,并参加由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导游注册单位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后,方能注册登记成为导游。
  第十条 提请申报。注册登记后,由各注册单位统一整理齐全材料后,向所在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注册在省级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导游证办理,由注册单位直接审核盖章后,向省政务大厅省旅游局窗口申报。
  申报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导游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A4纸复印),须提交身份证前后面,导游员资格证有编号、照片和印章的三个页面的复印件;
  (二)申请人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附表1)一式三份,贴近期1寸免冠正面红底彩色照片一张,由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或旅行社核实后,在表格中“□新证”框内打“√”,盖单位公章;
  初次申请导游证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或旅行社,需填写《申请导游证注册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2)一式三份;
  (三)与所注册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导游人员注册登记表》(附表3)原件及复印件一套(A4纸复印);
  第十一条 材料审核。各市、州旅游局收到注册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依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并盖章。
  (一)审核时限
  受理申请导游证的市、州旅游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上报。
  (二)审核要求
  1、通过导游管理网络核查申领人“导游资格证”、所服务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或旅行社的合法性;
  2、核查申领人的导游执业档案有无违规记录;
  3、核查所提供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的合法性。
  (三)审核程序
  市、州旅游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见。
  1、受理:(1)查验材料齐全完善,予以审核;(2)提交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办理导游证。
  2、不予受理:(1)材料不全,当面告知申请单位或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要求5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2)不符合受理条件,当面告知申请单位或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证件办理。市、州旅游局审核完毕,交省政务大厅旅游局窗口受理,由其出具受理单据。兰州市旅游局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可由注册单位直接交到省政务大厅申报。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审查完结并转交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证件领取。导游证办理完毕后,省政务大厅旅游局工作人员从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统一领取证件后,通知申报单位派专人持受理单据在省政务大厅办理领取手续,导游员个人不得申领。省级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可凭受理单据直接在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证件时限。获得导游资格证3年未办理导游证的,资格证自动失效。导游人员应当在导游资格证有效期限届满15个有效工作日前,按上述程序办理导游证申请。
  第四章 导游证的办理费用和时限
  第十五条 办理费用。根据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导游证的办理、遗失或损坏补办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证机关自受理到办结导游证的时限为15个有效工作日。
  第五章 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
  第十七条 导游跨省调动导游证的变更
  (一)转出变更。导游员由于工作变动等,需跨省转出导游证时,本人写跨省转出申请,并提供导游员资格证、导游证原件(未办理导游证IC卡的不提交)、身份证原件,到原注册单位开具同意转出证明后,由注册单位将导游证交由当地市、州旅游局办理转出证明,由省旅游局收回转出人导游证并打孔作废,发证机关在导游管理系统中办理停职,并出具导游证已办停职同意转出的证明,交由导游员本人到转入省(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二)转入变更。跨省转入我省导游员导游证的办理,需提交转出省(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出证明、本人导游资格证原件,经甘肃省旅游局审查合格后,在省内一家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或旅行社注册登记后办理导游证,提交资料同第三章第十条。
  (三)持有资格证且未办理导游证的跨省转出(入),比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双语或多语种导游证的申请。考取两种以上语种导游员资格证的人员,达到同一等级的可以申请办理两种以上语言的导游证;不同级别的,只能按最低一等级办理两种以上语言的导游证。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两种以上语言《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A4纸复印);
  2、《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在表格中“□其他” 框内打“√”并注明“双语/多语种办证”);
  3、所注册旅行社的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导游人员注册登记表》(附表4);
  4、原导游证的原件(初次办理不需提交此件)。
  第十九条 注册单位的变更
  (一)注册单位根据导游员申请,开具同意转出证明(需注明有效期限为一个月)后,导游员持转出单位证明、导游资格证原件,到新转入单位注册登记。由接受转入单位负责办理导游证注册的变更手续,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原注册单位开具的转出证明以及本办法第十条要求提交的材料,其中《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在表格中“□变更服务单位”框内打“√”)。
  (二)省内同一市、州内改变注册单位后导游证的变更,由当地市、州旅游管理部门在受理时将原注册单位上交的导游证原件,连同新注册单位变更手续一同审核后,直接上报省旅游局办理。
  (三)省内不同市、州间改变注册单位后导游证的变更,由原市、州旅游管理部门将申请变更的导游证原件及时上交省旅游局,新注册地市、州旅游局根据导游注册单位变更申请,审核合格后直接上报省旅游局办理。
  第二十条 等级的变更
  导游员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中、高级导游资格考试,并获得中、高级导游资格证后,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导游员资格证、导游等级证、初级导游证和所注册单位出具的登记证明原件及附复印件各一套(A4纸复印,原件仅供交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在表格中“□其他”框内打“√”并注明“等级变更”),到省旅游局办理换领手续。办理时,须交回下一等级的导游证。
  第二十一条 其他变更
  其他变更程序可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第六章 导游证的遗失补办
  第二十二条 导游员如不慎遗失导游证,注册单位须在遗失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并由所在地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导游员凭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如:《中国旅游报》、《甘肃日报》等办理登载“证件遗失作废声明”公告(内容包括导游姓名、导游证编号、卡号)。
  第二十三条 自证件遗失作废声明登载之日起1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导游资格证、身份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件丢失证明, 并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在表格中“□挂失补证”框内打“√”),到省旅游局办理补办手续。
  申请补办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导游员在带团途中发现导游证遗失,应及时与原注册单位或委托旅行社联系,取得其单位开具的身份及遗失证明,并凭团队计划和日程表、遗失证件简要说明等材料完成导游执业任务。补证程序同上。
  第二十五条 导游证损坏的,持证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原件仅供交验)、原导游证、导游员资格(等级)证书、所在单位开具的证件损坏证明、并填写《申请导游登记表》一式三份(在表格中“□其他”框内打“√”并注明"损坏换发"字样),向省旅游局申请换发。
  第七章 导游证的年审
  第二十六条 导游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审程序为:
  (一)年审培训。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内容,导游证年审前,导游员必须参加省旅游局或其委托机构举办的导游年审培训。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导游注册单位应积极配合组织导游参加年审培训。
  (二)年审时限。导游年审培训原则上安排在当年11月至次年元月进行,导游证年审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2-4月,超过规定的时段将不再受理导游证年审的办理。
  (三)年审资料。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或旅行社在注册导游参加完全省统一组织的年审培训后,根据导游人员本年度的执业情况,填写《甘肃省导游员年审表》(附表4)一式三份,提出是否通过年审的审核意见,与导游员名单、导游证一同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所在地市、州旅游局。
  第二十七条 市、州旅游管理部门收到辖区内各导游注册单位提交的年审材料后,必须经同级旅游质监部门审查有无违规或重大投诉并加注意见,如有投诉,需待导游员接受完处理后,方可上报省旅游局年审。
  第二十八条 导游人员年审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州旅游局上报相关材料,省旅游局对其导游证进行年审。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暂缓通过年审的,须由省旅游局或委托机构进行再次培训、整改,审核通过后,再由省旅游局对其导游证进行年审。年审提交资料:
  (一)市、州旅游局建议导游员申请年审报告文件一份;
  (二)《甘肃省导游人员年审表》(附表4)一式三份;
  (三)导游证原件;
  (四)《通过年审培训导游人员名单一览表》(附表5)一份,附Word电子文档;
  第二十九条 导游证年审期间的导游员确需带团的,由旅行社向所在地旅游局提出申请,所在地旅游局出具证明上报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统一派发临时导游代理证后,方可执业。临时导游代理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通过导游证年审:
  (一)一次性被扣除导游证年度分10分的;
  (二)未通过导游年审培训的;
  (三)在年度执业过程中存在重大违规行为,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至第二十四条被处理的。
  不予通过导游证年审的导游员,不得上岗带团。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暂缓通过导游证年审:
  (一)累计被扣导游证年度分达10分的;
  (二)年度被投诉3次以上,经核查属实的;
  (三)因违反规定在全省旅游行业被通报批评过的。
  暂缓通过年审的导游员要待其通过培训、整改及导游证年审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二条 对不予通过年审和拒不参加年审的导游人员,由省旅游局定期在甘肃旅游政务网上进行公告,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和旅行社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聘用或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连续三年未办理导游证或未通过导游证年审的,将取消其导游资格。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和旅行社要做好被注销导游证人员导游证的收缴工作,及时上交至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受理导游注册机构提交的年审申报材料后,应于10日内报至省政府政务大厅旅游局服务窗口,省旅游局于5日办理完结。
  第九章 导游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旅行社,必须加强对所注册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旅行社注册导游人数不得超过正常业务需要。通常,年接待游客量在十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注册导游不得超过50人;一般旅行社注册导游不得超过30人。确需超出上述规定人数的要向省旅游局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注册。否则,对超过数量的导游不予办理年审手续。对因管理不善,注册导游人数5人(含)以上,造成1/5以上导游未按时年审,或注册导游5人以下,造成2个(含)以上导游未按时年审的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不得继续注册新的导游员。对不执行本条规定,擅自继续新增注册导游人员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或旅行社将不予办理年审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导游证持证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质监执法机构的检查。持证人违规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质监执法机构依据国务院《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导游证管理办法》等法规作出相关处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第三十七条 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如因违反规定或未参加导游年审,旅游执法部门有权暂扣其导游证。暂扣期间导游员不得上岗带团,不得办理导游证年审手续。导游员要在接受完旅游执法部门的处理后,再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年审。
  第三十八条 导游员年度内导游证被累计扣满5分及以上的,必须将其导游证交回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专门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其进行旅游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后,方可办理年审通过手续。 
  第三十九条 负责导游证受理、审核、制作与放发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导游证年审及相关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办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育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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