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1-29 18:36:19

2012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专业分析四

咨询业的社会功能包括服务功能、引导功能和联系功能。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资质标准


乙级资质标准



⑴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⑵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⑴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⑶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⑵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⑷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⑶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⑸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执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⑷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执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⑹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⑸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⑹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⑻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⑽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⑻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⑾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⑼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


⑾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违规行为。




资质许可程序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乙级资质标准中的前8项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业务承接



有关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业务范围


⑴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⑵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⑷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司法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⑸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执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格式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专用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



企业分支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跨省区承接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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