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税务代理实务预习——商品流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
商业企业涉及到的消费税:(1)进出口应税消费品;(2)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业务;(3)自2009年1月1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征收5%的消费税。为此需要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零售金银首饰、批发卷烟应纳消费税。(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一般金银首饰销售业务的核算
商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应缴的消费税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以旧换新销售业务的核算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的。
(1)销售时
借:库存商品(或“在途物资”)——按旧首饰的作价记账
现金——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记账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收取的增值税
(2)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二)金银首饰的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类型 包装物收入的确认
消费税的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商品一并记入“主营业务收入”
包装物收入应缴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缴的消费税应一并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
包装物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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