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2-6 14:52:16

2012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是严格控制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占用。各级政府要认真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重要用地指标,并通过土地利用分区,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不减少。转自:考试网 -
(2)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认真分析城乡各类用地,特别是建设用地的潜力,在此基础上严格控制城镇、村庄用地指标,促使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编制,并认真听取各产业部门和各地区意见,统筹安排农、林、牧、渔、建等各业用地,在各区域间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转自:考试网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认真贯彻土地可持续利用原则,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整理规模与布局,对生态环境脆弱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要切实加以保护,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土地退化现象的发生。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补充耕地相平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体现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平衡。这不仅是指标上的平衡,还应在土地利用分区上得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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