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2-6 14:52:55

2013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7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供应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概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转自:考试网 -
(1)出让主体。出让主体指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出让客体。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客体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3)出让年限。根据《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物权法》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增加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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