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2-6 14:53:01

2013年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23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www.Examw.com
第三十七条【闲置、荒芜耕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特批】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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