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考友 发表于 2013-2-6 14:57:47

2012年土地估价师实务:土地估价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
按经济学中的边际收益原则,衡量各生产要素的价值大小,可依据其对总收益的贡献大小来决定。对于土地估价,这一原则是指不动产的总收益是由土地及建筑物等构成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某一部分带来的收益,对总收益而言,是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就土地部分的贡献而言,由于地价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之前优先支付的,故土地的贡献具有优先性和特殊性,评估时应特别考虑。估价时,可以利用收益还原法分别估算土地、建筑物价格,进而评估整个不动产价格;也可根据整个不动产价格及其他构成部分的价格,采用剩余法估算土地价格。因此,贡献原则是关于部分收益递增递减原则的应用,也是收益还原法和剩余法估价的基础。
同时,这一原则还可用于土地或建筑物的追加投资、不动产的部分改良、改造等。它可根据对不动产整体价格的贡献大小,判断追加投资是否适当;又可应用这一原则判断最有效使用的上升程度,即将现在的最有效使用与投资后的最有效使用互相比较,以确定纯收益最大点。来自www.Examw.com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2012年土地估价师实务:土地估价贡献原则